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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自2013年6月30日起混合物须符合GHS分类与标示
韩国政府规定今年(2013)6月30日起混合物进入市场须符合GHS分类与标示。2004年起韩国政府组织跨部会的GHS执行委员会,并由劳工部(MOL)与环境部(MOE)分别订出实施期程。
·劳工部:纯物质2010年6月30日生效;
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生效
·环境部:纯物质2011年6月30日生效;
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生效
为协助业界因应,隶属劳工部的韩国职业安全卫生署(KOSHA)发展GHS分类与标示数据库并收录近14,000项物质,另一方面环境部也透过韩国政府公报(Kwanbo)公布近700项毒性化学物质强制规范。
去年韩国稽查684家企业物质安全数据表(SDS),结果超过七成企业不符合规范,符合规范的企业中则以进口商(87%)为主,比例远超过制造商或是下游使用单位。
由于2012年南韩发生多起化学品意外事件,今年初劳工部依据检查手册展开第二波检查行动,,对象包括500家厂商,劳工部计划未来以GHS为基础的系统全面适用后,将展开另一波稽查行动,韩国劳工部建议国外厂商尽快确认SDS与产品标示是否符合SDS标准,并提醒下列检查重点:
·应提供韩文格式SDS,实验室使用之化学物质不在此限
·进口产品的SDS第一栏,应说明当地紧急联络单位
·共计16个字段,应清楚说明危害警告讯息与危害防范措施
·产品包装小于100ml者,标示仅须提供产品名称、图式、警示语
·SDS第八栏应标明容许浓度,第十五栏应说明产品相关适用法规
属于以下分类之物质应揭露于SDS,且不适用商业机密保护规范:
1.禁用化学物质
2.取得核准方得使用之化学物质
3.工业安全卫生法(ISHL)管理规范之危害化学物质
4.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(TCCA)定义之毒性化学物质。
2.取得核准方得使用之化学物质
3.工业安全卫生法(ISHL)管理规范之危害化学物质
4.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(TCCA)定义之毒性化学物质。
今年8月14日由劳工部进行SDS标准修订,依最新联合国紫皮书第4版规定,更新吸入性危害物质与水环境之危害物质之分类定义。公告后有12个月宽限期,适用于2014年8月14日之后所供应之化学产品。此外针对6,000项含有毒性化学物质之混合物,环境部目前进行讨论GHS分类与标示之审查过程,同时环境部举办多场研讨会与研习课程,协助业界符合GHS规范。
马来西亚GHS正式上路--工作场所使用之危害化学品将实施GHS
马来西亚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局(DOSH)起草的危害化学品分类、标示与安全数据表法规(Classification, Labelling And Safety data Sheet of Hazardous Chemicals) Regulations 2013,简称CLASS),已于2013年10月11日正式公告。该法规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法(1994)第66条并采用联合国GHS第三修订版订定而成。该法规同时排除下述物质,包括放射性物质、废弃物、化妆品及药品、具安全使用信息且仅供科研之化学品(少于5公斤)、非液体及粒状之制成品。另外,杀虫剂及边境转运之化学品仅需须符合安全数据表(SDS)要求。
DOSH也编制《化学品分类及危害通识实务守则 (Industry Code of Practice on Chemicals 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)》(以下称守则)详述CLASS要求厂商依循的规定,共分为四部分:
·第一部分列出已调和危害分类及标示组件之化学品列表共228种;
·第二部分为危害化学品分类指引;
·第三部分提供SDS及标示之标准格式;
·第四部分描述商业机密信息(CBI)。
CLASS主要规范如下六点:
(1)要求源头供货商(包含调配、制造、进口或回收危害化学品行为)须针对守则中已调和分类清单分类,否则须依其分类指引进行分类,另外主管机关也会对同一化学品分类不一致之情况,进行决议并要求厂商配合。
(2)包装与容器之规范。
(3)供货商须对危害化学品进行适当标示,若分类结果改变时,须于3个月内更新,且对体积小于125毫升的容器有特定标示要求。
(4)供货商须提供符合规格的SDS,必要时须适时更新或每5年更新。
(5)制造商及进口商对于每年数量超过1公吨之化学品应制备危害化学品列表,且须在次年3月底前提交该清单给主管机关,内容应包含危害化学品名称、美国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(CAS No.)、运作吨数、危害分类及危害成分信息。
(6)有关安全数据表与危害化学品列表涉及商业机密信息,供货商可将其危害化学品及原料名称以类名表示,并允许成分含量以浓度范围表示。惟基于保护劳工安全健康,得向供货商提出要求并仅限用于特定目的。